2019年山西交城某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山西清徐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该银行”)贷款1400万元,并以其所有的固定资产(净值5400余万元)进行抵押担保。 该公司逾期未能偿还贷款,被提起诉讼,经我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该公司仍未能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遂该银行向我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经了解,作为被执行人的该公司,曾获得过“全国质量稳定、信誉保证示范企业”、“山西省铸造行业综合实力30强企业”等荣誉,客户中有不少大中型企业,其产品应用广泛,企业信誉良好,年产值也曾上亿,因受到疫情及行业周期变化影响,导致近几年流动资金周转困难,虽然也在积极努力,但现今还不具备还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