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作为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保障其合法权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然而在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层出不穷,为了解决农民工“要薪难”问题,让农民工在付出辛劳汗水的同时能够及时获得足额的劳动报酬,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始终秉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民生问题大过天”的理念,加大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理力度,把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解决问题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和导向,从而增强农民工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
基本案情
任某和其父亲及弟弟都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长年从事装修业务。2022年5月,任某通过手机APP看到某公司发布的工作信息后,通过电话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微信名为“勇者”)取得联系,于2022年5月28日通过微信与王某达成约定,由任某承揽小区装修项目,施工期间王某通过电话及微信聊天方式对工程的施工内容、价款支付条件进行了约定,承诺“人走账清”。施工期间王某通过微信转账向任某支付报酬共计18500元,但在任某完成施工后,王某却未支付其剩余报酬。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某询问任某尾款还剩多少,任某答复为2万多点,王某要求任某提供尾款明细,但在任某向王某提供了尾款明细后,王某便一直处于“失联”状态,任某起诉至清徐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劳务费27101.5元及逾期利息1088.2元。但该公司辩称其并没有和任某产生劳务关系,从未和任某进行过对账,也未确认“勇者”为王某的微信名,主张因主体不适格,不应承担责任。
审理经过
看到原告作为农民工因缺乏法律意识,在与被告的业务交往过程中未能保留直接的证据,如“以没有直接证据”简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血汗钱将付诸东流。我院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件审理情况,针对性的查找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为自然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任某的聊天可代表该公司,且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微信名为勇者的用户非王某本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除以该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外还以个人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任某按照该公司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该公司支付报酬,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工程于2022年9月底完工后,该公司未支付任某剩余报酬,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任某主张其剩余报酬为27101.5元,因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剩余报酬金额,人民法院根据任某与王某的微信聊天内容将剩余报酬认定为20000元。
案件说理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虽主张被告支付劳务费,但双方实质为承揽合同纠纷。实践中,双方达成合意但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下,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对于价款的确定是裁判中遇到的难题。
本案中,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成为了关键证据。我院在认定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时,结合某公司有提供聊天记录的能力而未提供,从而认定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进而认定双方达成承揽合意,反驳了某公司试图逃避责任的主张,支持了任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剩余未付报酬”的诉讼请求,及时、有效的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保障民生是司法工作的使命所在。清徐法院把更快兑现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抓手,努力解决农民工“急难愁盼”问题,全面保障农民工劳有所得。同时,将典型农民工涉案案例进行宣传推广,与相关部门构建维权联动机制,坚持宣传、深入、引导三步走,逐步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让农民工学法懂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