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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18-10-08 09:01:23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    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2、    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    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4、    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    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⑶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6、    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7、    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8、    有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9、    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0、  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及责任

1、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    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3、    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

4、    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5、    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6、    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7、    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的义务。

 

对不履行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研究室